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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照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务公开制度
发布日期:2018-09-13  15:44  阅览次数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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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第一条 为提升工作水平,完善规范协调和便捷高效的机制,提高办事的透明度,结合本局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
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“政务公开制度”,是指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,依据法律、法规,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或者机关内部公开相关政务事项,并接受监督的制度。

第三条 政务公开的适用范围:局机关各科室、单位。

第四条 政务公开必须遵循下列原则:

(一)依法公开原则;

(二)真实公正原则;

(三)注重实效原则;

(四)利于监督原则。

第五条 政务公开的形式、途径、内容:

政务信息公开分为单位内部公开和向社会公开两种形式,公开途径有局网站公开和局政务公开栏公开两种。

对内公开内容:

1. 机关各科室、单位工作人员的录用、选拔任用程序及结果;

2. 重大决策项目;

3. 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;

4. 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;

5. 其他应当对内公开的政务信息。

对外公开内容:

1. 机构设置、部门职能和管理权限;

2. 规范性文件及相关管理办法;

3. 局领导班子成员的工作分工情况;

4. 办事条件、办事程序、办事时限、投诉途径;

5. 本局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他完成情况;

6. 其他应当对外公开的政务信息。

第六条 政务公开的实施流程:

局办公室负责政务信息公开的牵头组织工作,局机关各科室、单位依据本制度规定,协助做好政务信息公开工作。各科室、单位在制订、实施、变更政务公开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拟定公开形式、途径,并提交局办公室审核,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后予以公开。重大或敏感类信息,应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后公开。

第七条 对事关全局的重要事项、公众普遍关注的有关事项,应当实行决策前公开和实施过程的动态公开,保证公众的知情权、参与权和监督权。

第八条 凡已向社会公开办事时限的,应当严格执行。尚未确定办事时限的,应当尽快研究确定,及时向社会公开;涉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、事项,应当及时公开。

第九条 政务公开的监督检查

对存在以下问题的由局办公室会同纪检监察室等有关部门,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责令限期整改,通报批评,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。

1. 应当依法公示未公示的;

2. 公示内容不规范、不准确的;

3. 提供虚假政务公开信息的;

4. 不主动整改信息公示问题的。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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